NVOCC的商业运作惯例

                         NVOCC的商业运作惯例

     美国法并不完全禁止一个企业同时提供货运代理和NVOCC两种服务。唯一的限制是,一旦货运代理根据该企业的NVOCC费率表对客户收取运费后,就不能再向海运承运人收取佣金。FMC有规定要求货运代理在其佣金发票上证明其没有依另一种身份收取费用。一些货运代理对其所提供的NVOCC服务作广告宣传,通常通过商号而非公司名称为此行为。货运代理企业的内部业务组织通常仅限于任命某一人为无船公共承运业务的经理,并不作更细分工。大多数北美的出口商都极其务实,只要货运代理履行服务,他们并不在意名称是否与行为相符。

     一些从事跨国业务的货运代理通过建立独立的公司提供无船承运服务,通常公司之间的联系从名称上即可清楚地看出。货运代理为运输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但签发的运输单证却以其姊妹公司即提供无船承运服务的公司为承运人。作为提供无船承运服务的这些公司同货运代理一样,不需要拥有实际运送货物的工具。因为货运代理的雇员像通常业务一样已经完成了所有安排,所以这些提供无船公共承运服务的公司甚至不必设立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事实上,这些公司中的功能就在于为货运代理的国内分支机构提供单证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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