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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属维京群岛简介

英属维京群岛,又名英属处女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是距离PUERTO RICO以东大约60英里,位于中美洲的东加勒比海(East Caribbean)中,距离波多黎各(Puerto Rico)向东60Km,印第加(Antigua)向西北180公里的地方。整组群岛约由40个岛屿,沙洲及岩礁组成。由40多个岛屿所组成的岛国,这些星罗棋布的岛中仅25个岛是可住人的。维京群岛观光资源丰富,观光业带动都市经济成长,不仅是因为它特殊的地形,更因为那里是浑然天成毫无人工矫饰的大自然,加上清澈晶莹的蓝色海水围绕岛的四周,身处其中彷佛觉得一切世界烦嚣都不存在。

英属维京群岛首府罗德城,面积只有155平方公里,人口约有17000人。英属维京群岛比美国东岸标准时间快一个小时,故此十分方便位于美国及欧洲两地的客户。岛上每天有多次航班往返PUERTO RICOSAN JUANSAN JUAN是一个直通美国、南美和欧洲的国际航空中转站。岛上的人民信奉基督教。英语和美元是当地法定之语言和货币。

英属维京群岛属英国是受英国保护的地区,是英国联邦国家之一。由西班牙人于1493年所发现,在1666年被英国征服纳入殖民地管辖前,由荷兰人开发。英属维京群岛系英国皇家殖民地,直接由英国伦敦政府管辖,除了有一位代表英国的总督外,群岛拥有独立自主权且议会完全由岛民组成。英属维京群岛于1967年宣布自治,并民主选举了由11人所组成的立法院,并由立法院立法产生了包括总督和4位司长的行政院。赋予当地总督及议会之行政及管理权力.岛上的法律沿用英国普通法. 最高上诉庭为伦敦的 Privy Council

英属维京群岛法例以英国普通法为依据,但其国际商业公司法例包括德拉瓦法例部份条款,并以当地条例配合施行。由于国际商业公司法例简易明确,容易履行,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深受海外商户欢迎。国际商业公司毋须缴税,但法定股本为五万美元以下的(包括五万美元)英属维京群岛公司则须每年缴付政府执照费用三百美元。未能如期缴付执照费的公司须缴交罚款,逾期五个月仍未付款的公司将被除名。英属维京群岛公司不受外汇规定管制。

最受欢迎的离岸金融中心

因其双重税制条约,英属维京群岛早在国际商业公司法生效于一九八四年之前已经成为金融中心。当地政府在一九八四年已制定法例,让英属维京群岛可以满足国际商业社会日益增加的需求。公司法制发展的里程碑是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该法制已证明受到国际商业社会的欢迎,令英属维京群岛现时成为全球最为显著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

再者,为要保持英属维京群岛的显著金融中心地位,当地政府发觉有需要给国际商业社会制定更为广泛的法制,以方便他们提供离岸金融服务。结果在完成法制检讨计划后,便先后在一九九三年修改一九六一年制定的受托人法则,以及在一九九六年制定合伙法及互惠基金法等。

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

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订明国际商业公司注册及管理的细则。在该条法制之下,注册公司均享有免缴入息税的优惠,包括资产增值税及任何形式的应课税。此外,该岛国亦不设外汇管制。

一九六一年制定的信托法则

英属维京群岛沿用英国信托的一般准则,但在一九六一年所制定的信托法则却附加了一些规条。这条法则是根据一九二五年所制定的英国信托人法,除了承认海牙会议有关信托基金的法例外,该法则直至一九九三年都没有被修改。在当年通过的信托人修改法则令英属维京群岛的信托法更为现代化,使其更有效地可与其它主要离岸信托国家进行竞争。改后的法则包括下列特点:

·可将计算年期定在不超过一百年的年期。 

·可保护付款人在进行出售英属维京群岛信托基金的物产免受付款人所属国家的继承法例影响。 

·增广受托人的投资权力。 

·离岸收入及物业一律获税务豁免。 

·加入保护人条例可给信托资产及受托人所作的决定起监视作用。 

·加入目的信托条例使信托基金可进行任何合法目的的协议。 

·加入权力列表可将该些条例以参考形式加入委托书内,该些权力一般都出现在离岸信托基金内。 

·排除任何注册的需要。 

·加入付款人可保留有关信托基金的权力或受托人亦可以是受益人的这条条例是可以与所存在的信托基金互相配合加入容许受托人所附与其权力可进行信托基金的修改或取消的条例并清楚写明在委托书内。

一九九零年制定的银行及信托公司法

英属维京群岛可办理银行牌照,并受以上法例监管。这条法例是规管银行牌照的申领程序,若要成功申领牌照,申请人必须证明拥有银行经验及需符合品格检查。银行牌照包括下列三类:

·一般银行牌照可让持牌人在没有任何限制下在维京群岛境内或境外进行银行业务,申请公司必须拥有并支付不少于二百万美元的股本,而其中的五十万美元必须按政府的指示进行投资。 

·一级限制牌照只容许持牌人与另一个持牌人进行交易或投资是有关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或其它证券产品,或从根据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的公司不得替维京群岛居民进行收取存款或代其投资的活动。申请公司必须拥有并支付一百万美元的股本,而其中的五十万美元必须按政府的指示进行投资。 

·二级限制牌照除附有一级限制牌照的禁制外,它更禁止持牌人收售其在申请书上没有注明的基金。申请公司必须拥有并支付一百万元美元的股本,而其中的五十万元必须按政府的指示进行投资。这一额外禁制使这类牌照更易获取。

岛上公司管理

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提供一个便于管理及富弹性的环境,它包括以下的特点: 

·无需递交年报或财务报表。 

·无需举行周年董事或股东会议。 

·董事及股东决议可透过电话会议或文书传递(包括传真副本)来进行签署确认,会议亦无需在英属维京群岛举行,可在全世界各国举行。 

·公司无需委任英属维京群岛当地居民作为董事。 

·公司帐簿记录可由董事决定放置何处。 

·可以自由在世界任何地方开设银行户口。 

·公司可动用盈余资助回购本身股票,股票回购后可被取消。 

·可透过董事或股东决议进行递减股本而无需法庭颁布法令。 

·极少的公司资料需要披露,而股票持有人及董事和管理人员名字不会出现在公众档案上。 

·新式的资产保护法例包括容许公司返往别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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