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经理自申请L-1签证起,到一年后申请绿卡,已经成为企业人士移民美国的捷径,比之于百万美元投资移民,在美国设立公司,既不需要百万美元的投资,又不需要雇佣十个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而且也没有两年临时绿卡的限制。所以,虽然百万美元投资移民引人注目却少人问津,而跨国公司移民却人人趋之若鹜。根据美国移民局1996年公布的数字,在1994年财政年度(1994年9月-1995年9月),申请百万投资移民批准的个案仅为444人(包括申请人的家属),而同年以跨国公司经理申请移民的人数,则为13,000人。移民局尚未公布1995财政年度的申请人数,但可以肯定的是,以跨国公司经理申请L-1及其后移民的人数会大大增加。
今年国会通过了旨在控制移民的移民法案,给许多初来美国的人造成许多困惑与恐慌。坊间流传许多说法,更使大家感到不安。本协会每天都接到许多电话,询问有关L-1及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的法律是否会取消或者严加限制。另外,也有不少人得到错误的资讯,以讹传讹,给公司业务的经营和个人移民的申请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烦恼和耽延,在精神是财力上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浪费,使人为之扼腕叹惜。本文拟就有关L-1签证到绿卡的过程作一较为系统的介绍,望能为我的客户和读者解疑。
一、基本法律规定
应该首先指出的是,关于L-1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的法律规定,目前并无任何改变,移民局审核有关申请的法律标准也没有变得更为严苛。数月之前移民局分区中心(如位于拉古纳尼盖尔的加州分区中心)曾设计出专门“对付”中国大陆公司L-1申请的表格,要求各种证明文件。目前已涉嫌歧视而停止使用。同时,移民局批准申请的时间也增快。法律规定移民局应在30天之内批覆L-1申请。但一般说来,L-1申请报给移民局之后,只要资料翔实,符合要求,都会在两个星期左右得到批覆,最快的三天就会批下来。至于跨国公司移民申请,移民局通常需要80左右批覆,但一般会在四五十天左右批覆,也有的三五天就得到批准,不过这应属于例外。
在说了上面的一番话后,我们现在来看看有关L-1和跨国公司经理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关于L-1的申请
L-1为跨国公司经理(L-1A〕或专门技术人员(L-1B)在美的非移民工作签证或身份。申请L-1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在美国以外的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海外公司”)担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2、海外公司必须是指占有50%的股份。假如两家海外公司均占有50%的股份,此美国企业即为两家海外公司在美的合作企业。而两年海外公司均可派遣经理人员来美工作。
与中国大陆公司法不同的地方是:
1)在美国成立公司不需注册资本,只需缴纳州政府规定的注册费用。
2〕美国的公司美元经营范围的限制。一般说来,公司可以经营法律允许的任何商业活动(但银行、金融、专业公司如律师、医生除外)。同时,美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不必与海外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持一致。比如说,中国大陆的总公司经营房地产,美国的分公司完全可以经营中餐馆、加油站,甚至书店。
3)申请人必须是为了管理在美企业而调职来美,这一点往往是申请L-1A和以后申请移民成功的关键。
4)申请人来美的目的必须是担任经理、主管一级的职务。不过,申请人在美国分公司的职务不必与总公司的职务一致,比如说,在国内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者,可以来美担任总经理一职全面复杂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5)申请人的工作经验与学历须足以担任经理、主管等职务。因此,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最好能提供学位证书、专业职称证书、经理、主管一级职务的聘书。总公司最好能出具一份任职证明,说明申请人任职、提升的过程。值得一提的是,并非大学毕业生才要资格担任经理一职,凡是在总公司担任过经理一年以上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6)申请人必须说明在工作结束之后即离美返国,同时也可提出职业移民申请。这就是所谓的“双重意愿”,L-1身份既是临时工作签证,申请人就必须说明在工作结束之后会回国述职。对大多数公司来说,在申请中提出这一点即可。
与此同时,移民法规定即便L-1经理提出职业移民申请,也不会妨碍其L-1身份。由于此一规定,美国领事馆在审批L-1签证申请时,不得以移民倾向拒签,即便申请人明确表示出其移民美国的意愿。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假如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或成年未婚子女因提出亲属移民而无法获得赴美签证,不得不在美国境外漫长地等待,如果符合其他条件,L-1(或H-1〔则不失为来美的有效途径之一〕。
我们在上面讨论了有关L-1的移民法规定,在提出L-1申请之前,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在过去三年中是否至少有一年持续地为总公司工作。 这一点对于经常赴美的经理人员尤为重要。一般说来,在美逗留的日期均不得算作为国外公司工作的日期,但以H-1身份在美国分公司的日期仍可计算在内。 另外,这一年的工作必须是全时工作,两年的半日工作不能算作一年的工作,而这一年也必须是持续的一年。
2、国内公司与美国公司的隶属关系是否建立。
以下几种隶属关系均符合L-1的条件:
B〕美国公司拥有国内公司50%以上的股份;C)美国公司和国内公司均隶属于另外一个公司(50%以上〕;D)美国分公司为国内两个企业的合资公司,即国内两个公司均拥有50%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两个企业均可派经理人员以L-1身份来美。
(二)L-1的延期
按照规定,L-1最长为七年,在申请之初,如果美国分公司经营的时间不到一年,以后每次可延长两年,一共可延长三次。
如果在申请时,美国分公司已经经营一年以上,L-1一开始就可以批准三年,以后每次可延长两年,一共可延长两次。
由于L-1在延期之后(尤其是新公司〕,即可着手办理移民申请,所以L-1的延期是十分关键的一步。申请人在取得L-1签证顺利赴美之后,即应马上考虑如何开展美国分公司的经营问题,从雇工、营业额方面准备)我们在后文还会详细介绍有关问题)。
在提出L-1延期时,应申明以下情况:
1、申请人目前的工作职责;2、工资与工资日程;3、总公司与美国分公司的关系依然保持;4、延期的目的。
一般来说,在提出L-1延期申请时,应提出如下证明文件:
1、关于美国公司
1) 公司章程;2) 财务报表;3) 报税记录;4) 员工名单;5) 经营合同、提货单、空运单等;6) 客户或供货商名单;7) 银行存款证明;8) 国内总公司追加投资的汇款证明;9) 办公室租约;10)办公室的彩色照片。
2、关于国内总公司
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办公室的彩色照片或宣传手册;3)员工名单;4)新的年度损益表;5)新的年度利润报表;6)税表;7)其他证明公司继续经营的文件。
3、关于申请人
1)个人简历;2)任命书;3)任职证明;4)发工资的证明;5)L-1批准通知书(I-797);6)护照复印件;7)I-94表(出入境卡〕复印件。
对于新公司的L-1来说,虽然移民局批准的L-1为期一年,但在办好护照、申请到签证抵美之后,往往大半年就过去了,马上就面临延期的问题。而这时美国公司不仅没有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雇员。在这种情况下,可向移民局加以解释,再次以新公司的名义申请延期一年,而不是两年。一般来说,这类申请都会得到批准。
我们在前面谈到,L-1申请的关键往往是如何向移民局证明申请人在总公司任过经理或主管一级的职务,调派美国分公司也会担任经理或主管一级的职务。对于大型企业来说,这并不是一件难事,但对于刚刚成立的美国分公司来讲,尤其是雇员很少的美国分公司来说,却往往会受到移民局的质询、怀疑甚至否决。因此,如何界定经理、主管一级人员的工作职责,确定其符合L-1的法律规定和条件,并且证明其以后符合以跨国公司经理资格申请移民的条件,往往成为整个申请的关键。
二、如何申请L-1签证
一般来说,L-1签证的申请程序如下:
1、向移民局报批L-1获得批准;
2、持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护照和移民局批准通知书以及申请材料的副本向户口所在地的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
(一)“双重意愿”
根据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凡申请L-1及H-1签证者,美国领事馆均不得以移民倾向为借口拒绝签证。根据这一法律,即使申请人明确申明有移民美国的打算,或其雇主、亲属已经为其提出了移民申请,只要符合条件,美国领事官员也须签发签证。从这一角度来说,对于美国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2B)以及配偶(2A)与其在境内遥遥无期地等待,不如以L-1或H-1的方式申请签证。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能得到签证。
(二)“重新审核”
美国国务院曾经三令五申,不许领事官员“重新审核”业已得到美国移民局批准的L-1申请。也就是说,领事官员不应具体法律的适用标准来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L-1的条件。比如说,某总公司派遣其总经理助理前往美国,担任该公司在美国购买的一家餐馆的经理。总经理助理属于主管人员(EXECUTIVE),而餐馆经理则属于经理人员。在移民局批准L-1申请之后,按理美国签证官员不应再以申请人是否符合经理人员的条件而拒绝签证。然而,美国领事官员经常会忘记国务院的告诫,对申请加以“重新审核”而拒发签证。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前,最好能做好充分的准备,以接受领事官员的面谈。如果时间来得及,应做如下准备:
1、了解自己在本公司的职务、职责范围,这是因为在翻译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出入,如“经理”一词,在英语中就会译成诸多不同的名词。最好请通晓英语的人帮其通读一遍申请资料。2、了解自己在美国分公司担任的职务、职责范围、工资、工作条件,这一点至关重要。由于申请人往往没有机会见到办案的律师,因此无法直接了解美国分公司的状况,应在申请签证之前应充分熟悉上述情况。3、了解美国分公司所在城市的基本情况。4、更为重要的是,了解美国分公司经营的情况,如业务范围、营业额、雇员情况、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等。5、如果新成立的公司,最好能准备一份商务计划,详细制定出投资额度、经营范围、雇人计划、年度预算等。这不仅对申请签证有极大的好处,对来美后的经营亦大有裨益。
(三)L-2签证的申请
根据规定L-1的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均可申请L-2。申请签证所需文件如下:
1、有效护照;2、结婚公证(配偶),或3、出生公证(未婚未成年子女);4、L-1批准通知的原件及申请材料的副本。
一般来说,L-1和L-2可一起申请,如因故未能一起申请,L-1来美以后最好能提供如下材料:
5、L-1领取工资的证明;6、L-1所在公司的经营证明材料,如房租、合同、银行资信证明等。
三、申请绿卡的条件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凡以跨国公司经理资格申请绿卡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过去三年当中至少有一年担任国内公司的经理或主管一级职务;2、来美担任经理、主管一级的职务;3、美国分公司必须经营满一年以上;4、国内总公司继续存在。
所谓经营,按照移民法的规定,是指“持续不断地、有规律的、有系统地提供商品或服务”。
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只要符合我们上文讨论过的L-1条件,并且能够证明中国的公司在经营,而美国的分公司经营已经满一年以上,跨国公司的经理就可以顺理成章地申请移民。
一般说来,前来美国开设新公司的经理们需在美经营一年之后方能申请,而对于美国分公司已经开办一年以上的经理们来说,以L-1身份抵美后就可以申请移民。身在国内的经理们则不必通过申请L-1,就可以直接申请绿卡。
对于来美开设新公司的L-1经理们来说,要申请绿卡,经常遇到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营业额,一是雇员人数。坊间流行的说法是营业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雇员人数在五至十人,方有资格申请绿卡。这种说法并不正确。有些人更以此为根据,请会计师为其“做到”五十万美元的营业额,甚至虚报利润,并多付联邦营业税,实为不智之举。
真实的情况是,移民法并未规定具体数目的营业额,也没有规定必须雇佣多少工作人员。L-1跨国公司经理或主管申请绿卡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1〕何为经理
让我们具体看看经理的条件。1990年移民法中关于经理的定义为:
1、经理是指在一个公司中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职能;2、经理既可以管理、监督下属专业人员的工作,也可负责公司或其部门某一不可或缺的职能。3、有权雇佣并解雇工作人员,或负责公司高层工作但不直接管理工作人员;4、有权对公司或其部门或职能的日程工作作出决策。
最近的案例表明,移民局不得以公司雇佣工作人员的多少来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理的条件。同样,移民局也不得以公司管理阶层的多少来决定申请人是否属于主管人员。在不少案例中,整个美国分公司只有申请人一个雇员,一旦证明该申请人在行使经理的职责,绿卡的申请即顺利得到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如何证明经理工作的复杂性,如公司工作牵涉复杂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决定、投资的项目、商业计划的制定以及与供应商及客户的联络等,都是衡量是否经理的标准。另外,虽然L-1跨国公司经理的薪水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工资过低,则会被移民局视为不符合经理的条件。
(2)何为经营
所谓“经营”,移民局解释为“持续不断地、有规律地、有系统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根据这一解释,单单有营业额并不能满足经营一年的条件。比如说,某美国分公司在一年当中未有任何经营活动,只在年底做成一笔金额颇大的生意,这并不能满足“经营一年”的条件。相比之下,另一美国分公司经营一家小型餐馆,每月营业额只有一万余元,反而符合经营的条件。
另外,移民法也不要求美国分公司必须有利润。这就意味着报所得税亏损的公司也有资格为其申请绿卡,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提供资料证明该公司有能力继续经营,也有能力发给员工薪水。这类证明材料可以包括银行资信证明、总公司投资证明、贷款证明等。
说到证明材料,一般来说,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美国公司
1) 公司章程;2) 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3) 股票文件;4) 办公室租约;5) 财务报表;6) 银行文件;7) 报税单;8) 客户名单;9) 合同、订货单、发货单等;10)员工报税表;11)公司结构图;
2、总公司
12)公司营业执照;13)公司宣传资料;14)财务报表;15)报税表;16)员工名单;17)公司结构图。
四、申请的程序和时间
跨国公司经理申请绿卡的程序分为两个步骤。首先,以公司的名义提出职业移民第一优先(I-140表)。目前,移民局的审批时间为两个月左右。
在I-140申请批准之后,跨国公司经理及其配偶和子女可提出境内调整身份的申请亦即绿卡申请(I-486),根据1996年12月2日施行的新的规定,这类申请的批准时间为四个月左右。如果移民局认为没有问题,一般不会面谈。